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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金洞管理区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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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金)药行罚[2020] 001号
当 事 人: 金洞管理区金洞镇万宝山卫生院
地 址:金洞镇油榨铺村 邮编: 426191
药疗机构登记号:PDY00031943112111C2201
企业负责人:奉和平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432930197803078970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2020年1月19日下午,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卫生院进行了监 督检查,在你卫生院“肠道门诊室”里面的“健康一体机检查室”合格品柜台上发现:狮子龙活络油四盒;生产厂家地址:香港九龙大角咀埃华街28号永利工业大夏13字楼A座;企业名称:英吉利制药厂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0160876;生产日期:2016.08.29;有效期:2019.07.现场提供了上述药品的购进票据和供货方资质证照。我局执法人员当即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为查明上述事实,我局执法人员取得了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扣押的实物、现场拍摄的相片,证明当事人涉嫌使用过期药品的违法事实存在。
证据2、《永州市民生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货清单》和当事人提供的上述药品标价签:证明当事人使用的狮子龙活络油售价为15.5元/盒,货值金额为62元。
证据3:《药疗机构名称》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身份。
上述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收集,真实、合法,与本案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可作认定事实的依据。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你院有上述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你医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本局认为你院使用过期药品的行为未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且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鉴于你院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并提交了《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局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过期药品“狮马龙活络油”四盒。
二、处以叁仟元(3000)的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
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永州市金洞管理区国库集中核算支付中心和账号:187158010492000060000000012开户行:农业银行金洞营业所;直接到本局办理缴纳罚没款和没收涉案物品手续后。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洞管理区或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冷水滩法院起诉。
2020年2月6日
注:本文书应为制作式,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