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27/2019-00010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金洞管理区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永州市金洞管理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食药监食罚[2019] 008号
当 事 人 :金洞管理区凤凰乡凤凰幼儿园
地 址:凤凰乡新街 邮编:42619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代码:52431100MJK2460309
企业负责人:何满英 性别 女
违法事实:
10月2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你幼儿园负责人何满英的陪同下,对你幼儿园的台账资料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幼儿园对食品原料及来源信息未公示,食品购进未进行查验制度。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任改正通知书》。
10月3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再次在你幼儿园负责人何满英的陪同下,对学校食堂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食堂操作间发现道道全食用植物调和油,生产厂家:道道全重庆粮油公司,生产日期:20190429,有效期:18个月,数量:1桶。现场无法提供道道全食用植物调和油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任改正通知书》。
为查明上述事实,本局执法人员取得了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19年10月22日和2019年10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现场监督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2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了该幼儿园未执行食品采购、查验制度的事实存在。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身份。
证据三: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了该幼儿园从事食品经营的现场情况。
上述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收集,真实、合法,与本案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可作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处罚建议: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你有权上述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食品经营者经营食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经营者为保证经营的食品安全,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这是对食品经营者经营食品的专门规定,而你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你幼儿园的行为构成了“未执行食品采购、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你未执行食品采购、查验制度的行为对消费者正常的生活及身体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和风险,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鉴于你在案发后停止违法行为并提交了《申请减轻行政处罚的报告》,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较好的认识,尚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我们认为应按照《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并结合《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立即停止使用道道全食用植物调和油。
二、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永州市金洞管理区国库集中核算支付中心和账号:187158010492000060000000012开户行:农业银行金洞营业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洞管理区或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冷水滩法院提起诉讼。
永州市金洞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 章)
2019 年 11 月 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