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27/2019-01531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金洞管理区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永州市金洞管理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药行罚[2019] 004号
当 事 人:祁阳县金洞大药房 法定代表人:欧阳伶俐
地 址:金洞镇沿河街 邮编: 426191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92431121MA4LWN8879
《药品经营许可证》:湘DA746S194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2019年7月10日市局领导在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检查时,发现你店处方药“感冒胶囊”(标示葵花药业生产,规格24粒/盒,生产日期2019年2月14日),已销售30盒,现场未提供处方。我局接市局《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突出问题督查情况通报》(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后,于2019年9月1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药店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场发现你药店经营场所合格品区存放的标示生产企业:湖南恒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血络通胶囊,你店店员销售了1合血络通胶囊处方药,但未能提供处方,执法人员当即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有关证据:
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法事实存在;
证据2、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了湖南恒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血络通胶囊。
证据3、当事人提供了身份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身份。
以上证据均有人签名或按手印予以确认。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本局认为你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决定:
依据《药品流通监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的行政处罚:
一、立即停止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二、处以人民币玖佰玖拾元的罚款(990.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永州市金洞管理区国库集中核算支付中心和账号:187158010492000060000000012开户行:农业银行金洞营业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金洞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