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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27/2019-01493 分类:  
发文机关: 金洞管理区 发文日期: 2019-04-19
名称: 金洞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金)食药监食罚[2019] 001号   
文号 :    
金洞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金)食药监食罚[2019] 001号   
2019-04-19           来源: 食药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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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洞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

            (金)食药监食罚[2019] 001  

关于凤凰乡白果市中心幼儿园无证经营食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凰乡白果市中心幼儿园     

   址:凤凰乡白果市村

企业负责人:吴莉莉

违法事实:

2019年3月1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幼儿园进行检查,发现该幼儿园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2019年3月2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又对该幼儿园进行检查,该幼儿园仍然没有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幼儿园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属于无证经营食品案。本案违法事实情节、危害后果未达到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述标准,未向公安机关移送。  

   为查明上述事实,本局执法人员取得了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19年3月12日和2019年3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现场监督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了该幼儿园从事食品经营服务的事实存在。

    证据二:对该幼儿园吴莉莉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该幼儿园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收入以及采购食品原料等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身份。

    证据四: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了该幼儿园从事食品经营的现场情况。

   上述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收集,真实、合法,与本案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可作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你有权上述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食品经营者经营食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经营者为保证经营的食品安全,对经营者要求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这是对食品经营者经营食品的专门规定,而你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就从事食品经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之规定,你构成了无证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你无证经营食品的行为对消费者正常的生活及身体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和风险,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鉴于你在案发后停止违法行为并提交了《减免罚款申请书》,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较好的认识,尚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我们认为应按照《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并结合《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肆仟玖佰贰拾肆元捌角(4924.8元)。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永州市金洞管理区国库集中核算支付中心;账号:187158010492000060000000012;开户行:农业银行金洞营业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金洞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冷水滩法院提起诉讼。                  

永州市金洞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2019年4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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