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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27/2019-01492 分类:  
发文机关: 金洞管理区 发文日期: 2019-04-17
名称: 永州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永州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04-17           来源: 食药监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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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州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食药监械罚(2019)002号

                                      

金洞管理区凤凰乡中心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方中华

   凤凰乡凤凰村       

违法事实

2019年3月2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该医院院长的陪同下对该医院的药房、护理部等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在护理部后门的储藏室合格品区查得标示“扬州市华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雾化管”(生产批号2015003,生产日期:20170102,失效期:20190101数量:140根,规格:伸缩性带嘴)、“口垫”(生产日期:20170308, 失效期:20190307, 700只, 规格: 雾化),上述两种医疗器械均已过期。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本案违法事实情节、危害后果未达到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述标准,未向公安机关移送。

    为查明上述事实,我局执法人员取得了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19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医院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失效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

证据二、询问调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当事人使用的过期失效医疗器械价格分别为0.4元/根、0.2元/只。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的合法主体资格。

证据四: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了该医院现场情况。

上述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收集,真实、合法,与本案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可作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你有权上述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你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一次性雾化管”等两种产品的行为未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且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鉴于你在案发后停止违法行为并提交了《减免罚款申请书》,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较好的认识,尚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经本局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2种过期失效医疗器械。

2、处以叁仟元罚款(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永州市金洞管理区国库集中核算支付中心和账号:187158010492000060000000012,开户行:农业银行金洞营业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洞管理区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冷水滩法院提起诉讼。

                              金洞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 4 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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