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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27/2018-01218 分类:  
发文机关: 金洞管理区 发文日期: 2018-09-10
名称: (金)食药监药罚[2018] 003
文号 :    
(金)食药监药罚[2018] 003
2018-09-10           来源: 金洞食药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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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食药监药罚[2018] 003  

当 事 人 :祁阳县石鼓源乡中心楚济堂大药房   

    址:石鼓源乡五星村   邮编:426191

营业执照注册号:  431121600197292

《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CB746S354()

企业负责人:张国萍   性别:

身份证号:43112119820322****         

违法事实:20188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药店进行了监督检查,查得:在中药饮片合格品柜台区发现存放有西洋100克,田三七500克,天麻200克,红参100克,贝母200克,以上五种药品没有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经我局调查核实该店现场不能提供购进票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行为属“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已对上述不能提供购进票据的药品西洋200克,田三七500克,天麻200克,红参100克,贝母200进行扣押。经我局调查核实,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购进票据的西洋200克,田三七500克,天麻200克,红参100克,贝母200是当事人20187月份购进的,药品标价签上明示的销售价格分别西洋100克×20/10=200元,田三七500×11/10=550元,天麻200×9/10=180元,红参100×10/10=100元,贝母200×2/10=40元。截止调查时止,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扣押的实物:证明当事人涉嫌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事实存在;

证据2、现场检查照片和当事人提供的上述药品标价签: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售价为西洋100克×20/10=200元,田三七500×11/10=550元,天麻200×9/10=180元,红参100×10/10=100元,贝母200×2/10=40,以上五种药品合计1070元。

证据3、《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身份。

20188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本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西洋100克,田三七500克,天麻200克,红参100克,贝母200

2处以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二千一百四十元整(2140)。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永州市金洞管理区国库集中核算支付中心和账号:187158010492000060000000012开户行:农业银行金洞营业所;直接到本局办理缴纳罚没款和没收涉案物品手续后。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洞管理区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冷水滩法院提起诉讼。

                         

(公章)

       2018 8 29

本决定书由执法人员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收。

签收人:

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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